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何维权? 法官教你维权正确“打开方式”

2021-11-24 12:47:21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24日讯 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能否要求双倍工资?辞职后能拿到经济赔偿金吗?未缴纳社保的情形下又该怎么办?胜诉劳动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在公司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情况下,被拖欠工资是否真的就要不回来……这些都是日常生活中劳动者普遍关心的问题。

近日,南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吕晓辉结合该院办理的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为大家解读劳动争议的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

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公司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2010年12月,李某被某机械有限公司聘用为技术人员,每月工资4000元。李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给李某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2011年10月,因公司与李某产生纠纷,李某便离开公司,并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某机械有限公司应一次性支付李某剩余的工资款及加班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共计9万余元,应为李某补缴其工作期间各项社会保险费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公司不服,向南安法院提起诉讼。

南安法院一审认为,李某被某机械有限公司聘用为技术人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在审理中,双方均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应予解除劳动关系。李某对公司每月支付的工资4000元未提出异议,且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每月工资应为6000元的事实和依据,因此李某要求公司支付试用期满后的差额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在审理中,双方均认可2011年10月份半个月的工资未支付,李某要求公司未支付的工资差额确认为2000元。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解除李某与某机械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尚欠李某的工资20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8000元、经济补偿4000元、加班费5769元、为李某办理及补缴李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应缴部分由公司承担,在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时双方应互相配合;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请。

某机械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办理社会保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通过行政途径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故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某机械有限公司为李某办理及补缴李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应缴部分由公司承担,在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时双方应互相配合的判决决定,维持其他判项。

法院审理:

被执行公司无财产供执行

法院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判决生效后,公司依旧拒绝履行给付义务,2013年2月,李某向南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询,被执行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今年初,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公司原股东朱某将其在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童某。1月6日,李某申请恢复执行,同时以被执行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为由向南安法院申请追加公司股东朱某等人为此案件被执行人,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南安法院经审查认为,在某机械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的情形下,可以认定某机械有限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另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某机械有限公司股东朱某是在诉讼终结后,李某申请强制执行前,以200万元的价格将某机械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童某。故法院裁定追加朱某、童某为此案被执行人。

5月27日,法院从朱某账户中扣划到足额执行款,共计82363.94元发放给李某。最终,这起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