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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何维权? 法官教你维权正确“打开方式”

2021-11-24 12:47:21 来源:福建法治报

四、员工离职后能否主张加班费?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吕法官指出,该案中,关于李某是否有加班,举证责任应由李某举证,但法院在第二次开庭时,要求某机械有限公司应在7天内提供李某的考勤记录、上下班的时间记录,并进行释明,某机械有限公司却拒不提供该公司在2010年12月起至2011年5月份的考勤记录、上下班时间记录,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应认定李某有加班。据此,法院遂判决李某的加班费应按其在某机械有限公司上班的工资4000元的标准进行计算。

法官提示:

用人单位在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劳动者只要有证据,有权向用人单位要求延时加班费用。需要强调的是,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即安排劳动者加班,但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五、公司没给员工交社保,员工应当如何维权?

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吕法官介绍,我国实行的是社会统筹保险制度,保险费统一由税务机关和劳动保障部门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强制征收。该案中,某机械有限公司已参加社会保险统筹,李某如认为某机械有限公司没有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通过行政途径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范围。

法官提示:

依法缴纳社保不仅是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是在岗职工的责任。

六、被执行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员工能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吕法官指出,该案中,朱某在某机械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份转让而转由童某享有与承担,故李某申请追加某机械有限公司的原股东朱某、现股东童某为被执行人,并要求朱某、童某对某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符合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

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并不是逃避股东责任的“挡箭牌”。此外,自然人在成为公司股东时应具有审慎的态度,避免日后因公司债务问题而面临被债权人起诉或成为被执行人遭受财产损失等情形。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林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