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借地吃饭被劝离”引发关注 法律如何保护“保护我们的那些人”?
涉及职业:军人 不当行为:侮辱诽谤牺牲英烈 伤害公众情感或被判刑 2019年3月30日,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发生森林火灾,30名救火英雄壮烈牺牲,举国哀痛!就在大家为英雄的离去悲痛万分时,黄某奕竟公然在网上恶言辱骂诋毁救火英烈。2019年8月20日,顺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庭旁听。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法院遂一审判处被告人黄某奕有期徒刑七个月,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书面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无独有偶,随着电影《长津湖》热映,人们为中国人民志愿军不畏牺牲,誓死卫国的精神深深感动。2021年10月7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网民“罗某平”在新浪微博发布侮辱抗美援朝志愿军英烈的违法言论,造成恶劣影响。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于当天依法传唤罗某平并开展调查。当地警方已经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罗某平刑事拘留。 检察官释法: 新罗区检察院检察官连艳芳:英烈不容诋毁,法律不容挑衅。这是法律的刚性规定,也是人民群众的正义共识。无论是谁,无论有何来头,只要造谣诋毁英雄烈士,就必须接受法律惩处,为其违法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对于侮辱英烈者,一个也别放过。无论《英雄烈士保护法》还是《刑法修正案(十一)》,都明确了保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法治立场,谁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谁就难逃法律制裁。 近年来,我国对在网络肆意发言侮辱、诽谤英烈这一乱象加大了整治力度,同时在法律层面也对此进行了一系列严苛的规定。关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风险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这个新罪名,意味着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维护英雄烈士的尊严,有义务捍卫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除了对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明确说不,还应该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加强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罗庆东在回答中国网记者提问时表示,不属于烈士,但事迹、精神被社会普遍公认的已故英雄模范人物,应当纳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保护对象。如袁隆平院士,因为他们为国家、民族和人民作出了巨大贡献和牺牲,其名誉、荣誉承载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纳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保护对象,与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予以刑法上的一体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