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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权益受损 切莫忍气吞声

2022-03-08 10:11:39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7日讯  做家务活被认为理所当然、身体被肆意践踏、未曾借钱却天降债务……在女性社会地位不断提高的今天,“半边天”的权益维护依然是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婚姻家庭、人身安全等问题常常困扰和伤害着她们的身心。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

今天是“三八”国际妇女节,记者邀请安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结合该院判决的相关案例,提醒广大女性勇敢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①

婚内包揽大量家务活

女子获2万元家务劳动补偿

在婚姻生活中,女性往往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柴米油盐、老人孩子,占据了很多女性的生活,却无任何报酬。双方如果关系和睦,从内心承认对方的付出,不必以金钱作为补偿。一旦离婚,女性可以此要求合理补偿。

案情回顾:

葛老伯与周老太均早年丧偶,1989年,双方再婚。再婚前双方各育有子女,再婚后未再生育子女。

2021年11月,双方各自子女均已成年。葛老伯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第二次诉至安溪法院,要求与周老太离婚。

葛老伯称,其为人民教师,2008年退休后,与周老太一起到福州定居生活,但周老太以不能和其子孙生活团聚为由,于2009年左右自行到泉州生活居住,从此就没再与其一起生活居住,双方已实际分居12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再一起生活的可能。

周老太同意离婚,但她认为,自己结婚后操持一家的家务,大好的青春都奉献给这个家,而今年老体衰,不能自食其力,葛老伯却把其当成累赘,希望法院判葛老伯补偿其30万元作为今后老年生活补偿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葛老伯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第二次诉至法院要求与周老太离婚,而周老太答辩中亦明确表示同意离婚,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共同生活的基础已不存在,婚姻关系已无继续维持的必要,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准许。

其次,关于葛老伯是否应支付周老太离婚经济补偿金问题。经查,周老太所主张的补偿款性质上应为离婚经济补偿金,结合原被告的陈述及证据分析,原被告虽系再婚,但双方结婚至今已有30多年,葛老伯在起诉状中自认其退休前系教师,双方结婚后周老太在家操持家务等,可以认定周老太婚后的大部分时间和精力主要用于操持家务,家务劳动的付出相对较多,现葛老伯退休后有稳定的退休金,而周老太年近七旬,没有工作,没有劳动能力,对周老太适当补偿,不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有关离婚经济补偿的立法本意,同时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及实际情况,并参考当地的消费水平,法院酌定葛老伯一次性支付周老太经济补偿金2万元。

法官提醒:

家务活不能白干

离婚时可要求补偿

婚姻的含义就是一起分担,而家务也不是一方的事情。在家庭生活中,一方压缩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时间和精力负担较多的家庭义务,另一方不应该视为理所当然。

法官提醒,家务活不能白干,作为全职太太或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的女性,在婚姻破裂时,可以以此要求对方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