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在何种情况下需担责
法院审理 湖里法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老何经法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法庭上,建筑公司辩称,因大刘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未及时整改,导致双方未进行结算。所以无法支付剩余款项。 法院经审理,确认2021年1月10日,大刘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因合同抬头和落款承包方(乙方)处只有大刘名字,刘女士仅在落款乙方担保人处签名。因此,法院认定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建筑公司和大刘。 根据大刘和刘女士提交《铁件结算申报表》复印件用于证明刘女士已代大刘与老何就案涉承揽项目进行结算,因该复印件中记载的施工项目、单价等与合同可以相互印证,且老何亦在《铁件结算申报表》上签字,建筑公司否认老何签字的真实性,但未提交反证或申请鉴定。且《铁件结算申报表》的时间为2021年4月29日,根据建筑公司提交的照片显示,公司接收大刘制作的消防箱门骨架后已于2021年9月1日前贴上了瓷砖,可见公司早已就大刘承揽项目验收完毕,公司应依约支付全部承揽报酬。 公司辩称,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大刘收款后未开具发票,法院认为,开具发票并非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大刘仅是为被告建筑公司制作消防门骨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提出的门变形、不贴合、无法关闭等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系因消防门骨架制作质量问题导致,不能排除系因公司在消防门骨架上贴瓷砖、水泥等负重问题导致。 老何自愿作为担保人在合同落款处签名,但未明确约定担保方式,应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老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法无据,老何仅对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建筑公司应向大刘支付承揽报酬8万元及利息;老何对建筑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老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建筑公司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