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群通报批评员工 是否侵犯员工名誉权
法官说“典” 名誉是人们对公民或者法人的品德、声誉、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工作情况作出的评价也是劳动者总体社会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不实、不良的评价,足以影响到劳动者今后的就业求职和工作生活的,构成对劳动者名誉权的侵犯。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本案中,石狮某公司与阿力经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该公司作出《关于对阿力进行通报批评的通知》,载明“经公司研究决定,对其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处分,永不录用”与事实不相符,因通知内容缺乏公正性、客观性、权威性与事实依据,故石狮某公司将上述通知发布至微信群,可能为不特定的他人获悉或转发,足以使公众对阿力作出不良猜测,从而降低阿力的社会评价。该公司的行为损害了阿力的名誉,侵犯了他的名誉权,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阿力主张石狮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费,因其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所受经济损失及受到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故其相应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支丁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