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谈交通》遭全网下架的法律问题
热点回顾⑦ 《谭谈交通》累计播出3000余期,里面有不少路人出镜,如“富贵大爷”“气球哥”“二仙桥大爷”等,贡献了不少名场面。 疑问:如果《谭谈交通》是节目而非公益,受访人可否找电视台要出镜费或主张侵犯肖像权的侵权赔偿? 律师解答 魏垂进:可以。受采访人享有肖像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一千零一十九条、一千零二十条对自然人肖像权的保护和合理使用有明确的规定。 《谭谈交通》节目作为公益节目,因实施新闻报道以及交警执法需要拍摄公开受访人的肖像,并不需要受访人的同意。但如果《谭谈交通》节目为非公益节目,根据《民法典》上述条款规定,未经受访人本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用于商业目的,则构成民事侵权,电视台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受访人可以找电视台要出镜费或主张侵犯肖像权的侵权赔偿。 普法提醒 《谭谈交通》一案又一次引起社会公众关于知识产权权利归属以及维权现象的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十七条对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出了明确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因此,徐晓璐法官提醒个人参与视听作品制作时,应及时与制作单位约定著作权归属,以免日后发生知识产权维权纠纷。 此外,魏垂进律师指出,此次事件导致一系列侵权或不侵权的二创作品下架,也提醒大家在网络空间使用视频、图片等内容的时候,尽可能使用来源清楚、有明确授权的内容,利用别人的视频创作自己的新作品时要注意引用的度,一旦收到侵权通知,应当及时删除或停止使用侵权内容。 (本报记者 林扬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