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受害者“护身符”再次升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8月1日起施行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27日讯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8月1日起正式施行。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暴;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可作为家暴证据;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暴借口……最高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不仅扩充列举家暴情形的种类,还降低了举证门槛,进一步破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适用问题,被称为升级版的家暴受害者的“护身符”。 本期报道邀请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兆增解读新的司法解释如何让人身安全保护令更好地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 解读①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专家解读 丁兆增教授: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指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被申请人的“紧箍咒”,人民法院既可以对被申请人采取包括罚款、拘留在内的强制性措施,甚至还可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② 哪种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专家解读 丁兆增教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而依据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该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从而进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解读③ 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专家解读 丁兆增教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前款所称“相关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十)伤情鉴定意见;(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据,导致其申请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限制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的发挥。该司法解释根据家庭暴力发生特点,总结实践经验,列举十一种证据形式,明确指导审判实践,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证据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该司法解释结合人身安全保护令非诉程序特点,明确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从而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有助于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