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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娘连续熬夜加班猝死 工伤认定存疑

2022-08-16 16:21:16 来源:福建法治报

律师:非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难以被认定构成工伤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16日讯  近日,杭州滨江区一名22岁的姑娘连续四五天熬夜加班,突发疾病,被送进ICU抢救多日后仍不幸离世。

从该地人社局发布的通报可知,姑娘徐某某2021年9月27日进入杭州慕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实习,今年7月1日取得毕业证书后正式入职,从事直播运营工作。7月5日起因身体不适请假,7月8日到浙二医院滨江院区就诊并入院治疗,7月26日不幸去世。

经该地人社局调查,该企业日常工作时间为11:00—20:00(午餐和晚餐各休息一小时),直播运营人员如夜间开展直播的,第二天给予同等时长补休。根据徐某某请假前10天考勤记录,有6天存在夜间直播的情况,均已在第2天安排补休。

之后,这一新闻冲上社交媒体热搜,引发广大网友的关注。徐某是否构成工伤,也引发媒体和网民讨论。事发后,姑娘家属称和公司法务联系过,法务明确表态不会负责,如果要申请工伤赔偿需要走法律途径。

猝死姑娘是否构成工伤?工伤要如何认定?记者采访了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方剑辉律师。

问题一

女孩徐某某是否构成工伤?

律师解答

方剑辉律师:徐某某的经历令人同情,但根据现有事实及证据来看,徐某某难以被认定构成工伤。徐某某是在7月5日请假,7月8日入院治疗,7月26日去世,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也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可以认定工伤的情形。

问题二

公司用工管理是否存在违法违规?

方剑辉律师:根据当地人社局调查可知公司可能存在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如果徐某某开展夜间直播加班时长超过3小时就可能存在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加班时间,那么公司就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