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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娘连续熬夜加班猝死 工伤认定存疑

2022-08-16 16:21:16 来源:福建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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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用微信办公突发疾病身亡

近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审理的一起案件引起关注。

该院查明,石某生前是广州市某贸易公司员工。2020年某工作日19时40分左右,石某在家中突发疾病倒地,120到场后宣告死亡。

石某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事发当天下班回家后,其通过微信与同事、客户洽谈工作,其最后与同事“大宇”的聊天时间是19时22分;当晚19时55分,石某所在的微信群的其他同事仍在继续回复工作内容。

石某的妻子田某向当地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局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石某的死亡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田某不服,诉至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石某于家中突发疾病时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属于工作岗位,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田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石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经常下班后用微信回复工作信息。且结合田某同事的陈述,其与石某负责的工厂晚上都在生产,在生产过程中遇到问题都会互相联系,多年来一直如此。由此可见,石某回家后继续线上处理工作是常态。

具体到该案中,事发当晚石某最后推送工作微信的时间是19时22分,与其倒地时间19时40分,存在时间差,但考虑到突发疾病的发病到死亡有一个持续的过程,且19时22分后石某再未使用微信发出任何信息,故可以认定石某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

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社保局作出的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社保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田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律师说法

1、法院做出上述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方剑辉律师:法院做出该判决依据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两个法院之所以判决内容大相径庭,是因为一审法院认为石某于家中突发疾病时不属于工作时间,使用微信办公也不属于在工作岗位。

而二审法院法院根据石某的微信聊天时间、内容以及突发疾病的时间,认可石某的上述行为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

二审法院的判决符合当今社会部分行业、岗位工作的实际情况。

2、居家办公成为很多行业、领域的工作常态,职工居家线上办公时要如何保存和固定证据?

方剑辉律师:居家办公时应养成记录工作内容的习惯,比如尽量使用书面的方式沟通,包括邮件、微信、短信、视频会议截图等,将自己的工作内容转变成可视化的书面材料,以便发生不测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本报记者 余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