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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生活一年半 男方要求还彩礼

2016-12-06 09:25:35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经审理驳回诉请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2月6日讯    同居生活一年多分手,男方要求返还彩礼。在这起彩礼纠纷中,长乐市法院驳回了男方的诉请。

2014年3月8日,长乐男子陈某与女子高某经人介绍认识后订婚。订婚当日,陈某给付高某母亲王某礼金18.3万元,并交付王某现金3.3万元作为高某家人的见面礼。高某于订婚当日即到陈某家中与其同居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

高某与陈某同居期间怀孕,但于2014年10月在医院进行了妊娠终止手术。共同生活期间,陈某得知高某曾患抑郁症精神疾病。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矛盾,高某认为其已主动告知陈某自己之前病情,并希望与陈某继续共同生活,但陈某及其家人对她漠不关心,以致其流产,并试图将其赶出家门。而陈某则认为高某隐瞒病史,造成双方无法正常结婚。因此,陈某于今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某及其母王某返还彩礼。

法院审理

驳回男方诉讼请求

经审理,长乐市法院认为彩礼是婚约男女双方在订立婚约的过程中,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由男方向女方给付的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男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予支持。从社会生活常态及立法原意来看,该项规定是针对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情形。

本案中,陈某与高某已同居生活了一年半左右,按照当地习俗,举办订婚仪式具有公示性,意味着男女双方取得了夫妻名分,乡邻群众也认可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高某在共同生活期间怀孕并终止妊娠,双方除未办理结婚登记外,与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并无实质性差别。提出解除婚约的是陈某,未能办理结婚登记系由于陈某一方的原因。相关证据表明同居期间高某已主动告知曾患有精神疾病,陈某亦表示接受并愿意与高某好好生活,因此陈某又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婚约并要求返还彩礼理由不充分。

对此,长乐市法院考虑农村善良风俗,根据案件实际,对陈某返还彩礼的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李克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