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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电梯井被占用 34名业主打赢官司

2018-08-20 11:01:32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20日讯   近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小区公共电梯井争议案件,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原告朱某等34人属于漳州市区某小区12幢A、B单元房屋的部分业主,在2003年购买房屋时,因该幢房屋审批设计图有预留电梯井,当时从减少费用及安全考虑没有安装电梯,购房时在《承诺书》上签字:同意不设电梯。由于没有安装电梯,导致此电梯井丧失了该功能。

2006年,被告杨某购买该小区一楼店面和二层房屋后,将该一、二层电梯井利用作为楼梯和二层储物间。2016年该楼业主因B单元一层电梯位置被被告杨某的店面占用而无法申请安装电梯,要求被告杨某恢复电梯井原状遭到拒绝。2018年1月,朱某等34位业主将其诉至芗城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该电梯通道属于建筑区划内的公共通道,作为使用者均不得违反规定,改变其作为楼梯的功能、用途。被告杨某封闭了B单元一层的电梯井与楼梯相连的通道,擅自改变该电梯位作为公共通道的功能,侵犯了业主的物权,应予恢复原状。因调解无效,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叶勇前 彭满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