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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典型案例

2019-06-06 10:48:46 来源:福建法治报
案例一:

明知租户租厂从事非法电镀
 
房东成污染环境共犯被追责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刘某租用被告人俞某的厂房开设非法电镀点,在生产过程中将未经处理的电镀废水直接排放到电镀点旁边的溪流中。俞某明知刘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非法电镀的情况下仍将厂房、设备提供给刘某使用,并帮助刘某协调非法电镀点周围村民的关系及其他便利条件。2018年1月,闽清县环境保护局查获该非法电镀厂。经鉴定,在闽清县白中镇霞溪村老虎笼非法电镀点外排口废水中锌浓度为18毫克/升,镍浓度为21毫克/升,铬浓度为79毫克/升,分别超过国家《电镀污染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量11倍、41倍和394倍。
 
闽清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以被告人刘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俞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某、俞某共同返还闽清县环境保护局垫付的电镀成品装卸费人民币3000元、电镀废液处置费人民币116376元。该案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电镀生产是高污染工业,极易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性污染。被告人俞某虽然没有直接从事污染环境的行为,但其在明知刘某无相关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仍将厂房、设备提供给刘某使用,并从中获利,也被认定为共犯并被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给刘某等此类污染环境的帮助犯也敲响了警钟,贪一时之利而身陷囹圄,得不偿失。
 
案例二:

法院创新生态司法修复模式
 
当事人主动申请恢复生态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以来,被告人邱某锋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也未建设环保设施的情况下租用厂房私设电镀加工点,并雇佣工人对灯泡螺口、导电片进行非法电镀加工,产生的废液、废水未经去污处理直接通过土沟和PVC暗管排放到厂房外的小河中。经相关部门检测,该电镀车间中部废液桶内的废液样本总铜含量为16.08毫克/升,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31.16倍;该电镀加工点墙外下游排放口排放的废水样本中总铜、总锌含量分别为2.84毫克/升、2.05毫克/升,该废水经尤溪县环境保护局认定属有毒物质。后邱某锋主动到尤溪县公安局投案。
 
2018年8月,邱某锋向检察机关提交《生态修复申请书》并与相关部门签订《鱼类增殖放流协议书》,自愿通过异地增殖放流鱼苗方式修复生态环境。
 
2018年9月,在相关部门见证下,邱某锋在尤溪梅仙段水域放流鱼苗5.3万多尾。尤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邱某锋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典型意义】
 
惩治犯罪不是目的,预防教育才是目标。近年来,人民法院创新生态司法修复模式,拓展延伸生态修复领域从山林向水体、土地等领域延伸,为绿色生态增添新的司法动力。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邱某锋主动提交的《鱼类增殖放流协议书》,尤溪法院积极联系县检察院、县农业局与县河长办等部门,督促邱某锋在期限内尽早履行鱼类增殖放流义务,通过异地放养鱼苗的方式,有效保护了水体安全,引导社会公众增强保护环境、爱护环境的行动自觉。
 
案例三:
 
非法采矿用于自家工程
 
公益诉讼提高犯罪成本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陈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河道中挖取砂石料,安装砂石分离设备并进行砂石分离,后将分离出来的粗砂用于其承包的工程,使用量为700立方米,价值人民币42000元。经鉴定,现场剩余砂石总量4473立方米,价值人民币73215元。本案破坏矿产资源总价值人民币115215元。后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仙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陈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陈某应当赔偿因非法采矿造成的国家矿产资源损失人民币四万二千元;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十四万二千元;支付给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仙游县人民检察院垫付的编制《仙游县仙水溪社硎湖洋河段河道修复工程实施方案》费用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仙游法院审结的全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司法助力木兰溪流域治理的典型案例。非法采矿,不仅造成国家矿产资源巨大损失,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也极为严重。通过公诉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让公益诉讼成为保护公共利益的利器,非法采矿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国家矿产资源损失、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民事责任,为其非法采矿的行为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