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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典型案例

2019-06-06 10:48:46 来源:福建法治报

 
案例十:
 
公益取水影响水电站发电
 
政府赔偿企业经济损失
 
【基本案情】
 
武平县象洞乡新福水电站经水资源主管部门许可取得《取水许可证》,许可在武平县象洞乡新岗村象洞河取水发电。2012年5月7日,福建省龙岩市水利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同意在建设一集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饮用水源取水点。因该工程的饮用水源取水点处在武平县象洞乡新福水电站上游的一支流,取水可能对下游的水力发电造成影响,武平县象洞镇人民政府向新福水电站出具《承诺书》承诺在新福电站正常运营情况下,因项目取水原因造成电站发电损失的,将参照该电站近十年发电量的平均值,对损失部分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并由经营者予以支付。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武平县象洞镇人民政府赔偿新福水电站2015年、2017年发电量损失35999.05元,驳回新福水电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武平县象洞镇人民政府在新福水电站上游取水的行为虽然造成新福水电站的损失,但因该取水行为是因公共利益而形成的,且承诺书亦约定给予适当经济补偿,故酌定由武平县象洞镇政府承担20%的责任恰当。该案明确了水资源的利用原则,当行使权利与他人权利发生冲突时,应着重做好各方利益的平衡,以合理利用好共同赖以生活的水资源,保护好清水绿岸的优美水环境。

(本报记者 郭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