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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否以隐婚为由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2018-02-14 09:38:59 来源:福建法治报

魏女士:8个月前,我应聘到一家针织公司工作,并签订3年的劳动合同。在应聘时,已婚的我考虑到招聘信息中要求女性未婚,便在填写求职表时选择了“未婚”一栏。事后,公司知道我已经结婚并怀孕,决定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认为,我隐瞒婚姻状况的行为属于欺诈,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之规定,属于无效劳动合同。

请问,我在应聘时隐瞒婚姻状况属于欺诈行为吗?公司能够以此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吗?

吴丽芳(松溪县人民法院法官): 魏女士,您好!我们知道,用人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对性别有特殊要求的岗位,一般是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而不是由用人单位任意决定的。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这家针织公司在招聘女员工时,没有岗位的特殊性,却要求女性未婚,这一条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当属无效条款。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由此可以看出,劳动者告知义务的范围仅局限在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除此之外,劳动者不负有告知义务。婚姻状况与工作岗位并无直接相关性,用人单位知情权行使范围并不涉及到劳动者的婚姻状况。

这也就是说,婚姻状况不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能够引起欺诈意思的事由范围,它既不是单位做出录用决定的法定依据,也不属于单位知情权的范围,并非职工必须告知用人单位的事项。

综上所述,您隐瞒婚姻状况不能构成订立劳动合同时的欺诈,隐瞒婚姻状况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这家针织公司不得以隐瞒婚姻为由与您解除劳动合同。

(本报记者 汤仙念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