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离婚后发现男方婚内出轨 女方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2018-03-06 09:45:44 来源:福建法治报

陈女士:2013年8月我与丈夫结婚,2014年9月生育一女儿。2017年1月,我与丈夫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此后,我前夫与罗某结婚并于2017年6月生育一女儿。请问,我前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不忠行为我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解答:

吴志华(诏安县人民法院法官):陈女士,您好!夫妻离婚后,可以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但应在离婚登记一年内提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您与前夫于2017年1月离婚,随后您前夫很快就登记结婚,且女儿于2017年6月出生,上述事实足以证明您前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若您前夫没有证据证明您在离婚时明确放弃该项损害赔偿,您可在离婚一年后提出损害赔偿。

(本报记者 洪凌霄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