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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说给人担保须知事

2018-03-23 09:32:55 来源:福建法治报

 

案例二:

帮朋友担保借款 成被告拒不到庭

法院:担保人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013年3月,肖某向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借款20万元。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肖某要有俩人担保才能借款。肖某找到朋友陈某、魏某担保。出于朋友的情谊,陈某、魏某同意做担保人。

2013年3月25日,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肖某签订借款合同以及与陈某、魏某签订保证合同各一份,双方约定:肖某向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3月25日起至2018年3月24日止,借款月利率为浮动利率。合同生效后,借款人、担保人违约,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有权解除合同;陈某、魏某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内容。

同日,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即依约支付给肖某借款200000元。借款后,肖某仅偿还借款本金122807.3元并支付利息至2016年12月23日,陈某、魏某亦未履行担保责任。2017年1月12日,因索款无着,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仙游县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解除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肖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与陈某、魏某签订的保证合同;要求肖某与妻子郭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77192.7元并支付利息;陈某、魏某俩担保人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这令陈某、魏某万万没想到,他俩好心帮忙最后竟成了被告,实在是难以接受。

立案后,仙游县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但肖某、郭某、陈某、魏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肖某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提前偿还尚欠借款本息。借款系在肖某与郭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陈某、魏某为该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该债务提前到期,则保证人应提前承担担保责任。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解除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肖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某、魏某签订的保证合同;同时要求肖某、郭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77192.7元并支付利息;而陈某、魏某对作为担保人应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郑晓琳)

法官说法:

案例①中,徐某和章某认为自己只是担保而已,责任很小,不应承担责任。然而,徐某和章某所想仅为自己的一厢情愿。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案例①即属于第二种担保责任,俩担保人辩解的属于一般担保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由此,案例②中,陈某、魏某作为担保人,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负有连带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