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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说给人担保须知事

2018-03-23 09:32:55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23日讯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借款时都会被要求有借款担保人。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不过,您对担保人了解多少呢?小编通过以下案例提醒大家,如果不清楚担保细节,千万别当担保人!

案例一:

哥们义气签担保 连带责任少不了

法院:担保人没有履行保证责任 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016年4月25日,李某某与安溪县某信用社签订一份《保证借款合同》,李某某向安溪县某信用社申请借款999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4月24日止,借款月利率9. 60625‰,按季结息,到期还清。徐某、章某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2年。

借款后,李某某未偿还借款本金,利息也仅支付至2016年9月20日。尚欠借款本金99900元及自2016年9月21日起的利息未还。徐某、章某也没有履行保证责任。

安溪县某信用社向安溪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某偿还贷款99900元及利息、罚息;判令担保人徐某、章某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庭审中,担保人徐某和章某辩称,他们只是因为和李某某系好朋友,才帮他的忙,合同都是信用社提前写好的,其只是在担保人处签个字而已,主要责任应由信用社和李某某承担,法院应该在穷尽一切手段无法从李某某处执行到款项再来找他们。

经审理,法院认为,安溪县某信用社与李某某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根据查明的事实,李某某作为借款人,徐某、章某作为保证人未能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违约责任。安溪县某信用社请求借款利率按借款合同约定来计算并自2016年9月21日起计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徐某、章某作为李某某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没有履行保证责任,应承担连带偿还的义务。安溪县某信用社在保证期间内请求徐某、章某承连带偿还责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谢坤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