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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说给人担保须知事

2018-03-23 09:32:55 来源:福建法治报

那么,是否所有担保人都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呢?

这可未必,以下两个案例中,法院的判决却大不一样

案例三:

主合同法定无效  担保人应否担责

法院:担保人无过错无需承担清偿责任

2008年,许某江向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由何某发、许某发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

之后,许某江等3人未按约还款,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请求许某江偿还借款,何某发、许某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由于许某江于2010年10月20日被诏安县人民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因此该借款合同属于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后,双方对于该案担保人应否负连带责任的问题产生争议。

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即使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仍然有效,因此担保人仍应负连带清偿责任。而何某发、许某发则认为,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因此俩担保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合议庭首次适用独立担保条款并依据2010年9月29日全省法院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即“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仍然有效”的规定只能在国际商事交易中使用,不能在国内市场交易中运用。

因此,诏安县法院认为该案当事人所订立的独立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据此判决俩担保人无需承担清偿责任。一审判决后,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洪凌霄 通讯员 张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