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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钱去挥霍 能否判定诈骗罪

2018-06-19 10:55:58 来源:福建法治报

李先生:朋友以店铺资金周转的名义向我和身边的朋友借款(事实上店铺不归他所有),其间隐瞒自身的经济情况(负债累累),最终借款都被他花光了。朋友称他父亲不愿给他钱,无法偿还我们的钱款,一直赖着。请问,我朋友的这种行为是否可判定诈骗?

解答:

廖加川(将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李先生,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您这个朋友的做法的确存在欺诈的行为,但是否为诈骗罪还要具体分析。

诈骗罪为刑事犯罪,认定标准比较严格,需要符合相应的构成要件。第一个构成要件即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您所说,您朋友虚构店铺需要资金周转向您借款,但店铺不归其所有,这里确实有虚构事实的情形,但是最后还要看该朋友借款是不是真的用在了该店铺周转经营上。如果完全是个幌子,店铺非其所有同时借的钱也没有用于周转经营,这便是非法占有;如果确实用在了店铺周转上,尽管店铺不在其名下也够不上非法占有,那么就不是诈骗罪而是借款纠纷。第二个构成要件为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在第一个要件成立的情况下还要符合数额上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您可以根据这两个标准来判断您朋友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对待此类问题,建议您首先报警争取立案,在证据收集方面可以从店铺是否存在、对方借款是否用于店铺、借款转账银行流水等入手,并向公安部门提供。公安部门受理后会传唤并介入调查。如果能够认定刑事犯罪,那么对方有可能为求减轻刑罚而还款寻求你们的谅解;如果不能定性为诈骗罪,你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借款,其间公安部门的调查内容可以作为证据。

(本报记者 黄丽青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