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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女员工醉酒被侵害”引热议 遭遇骚扰侵害如何维权?

2021-08-17 09:42:57 来源:福建法治报

三、酒局参与者明知有人图谋不轨还参与灌酒,是否也要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

魏垂进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如果劝他人喝大量的酒,造成他人伤残或者死亡后果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明知他人酒精过敏,仍然灌酒、逼酒,则可能不只需要承担民事责任。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还可能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魏垂进律师特别指出,如果以劝酒为手段,配合他人实施犯罪,为实施强奸、强制猥亵等犯罪准备条件,则涉嫌共同犯罪,以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追究刑事责任。

魏垂进律师表示,该事件中,经就餐人员、饭店服务人员证实,就餐期间无人强迫饮酒,因此酒局参与者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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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帮助男子强奸他人 二人均获刑

2019年1月,张某军邀约在网络上认识的被害人小红(化名)前往其所在地,并安排司某霞冒充其母亲接待小红。司某霞在明知张某军诱骗小红欲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仍按照张某军的安排将小红接到家中对其劝烟、灌酒,在小红醉酒后,张某军驾车将司某霞和小红带至宾馆同住。当晚,张某军酒后进入该宾馆房间,对小红实施了强奸行为,其间小红向司某霞求救,司某霞置之不理。后小红趁张某军、司某霞熟睡之际报警,公安机关将张某军、司某霞抓获。两名被告人到案后,拒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小红抑郁症恶化,多次欲轻生,后在家中服药自杀。

法院经审理,对被告人张某军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司某霞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法院认为,本案中女性被告人司某霞虽然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性侵行为,但是其在明知张某军有性侵意图的情况下,冒充张某军母亲对被害人实施招待、劝酒、劝留等行为,诱使被害人放松警惕,并且放任张某军的强奸行为,无视被害人的求助,对张某军的强奸犯罪起到帮助作用,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来源:裕安检察)

律师提醒

魏垂进:如果灌酒的人明知他人意欲性侵还帮着灌酒、积极劝酒,那就是共犯,即便不构成共同犯罪,同桌饮酒的人,对于醉酒者在民事上仍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

魏垂进律师提醒,在酒桌上劝酒,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因此提醒大家,坚决抵制劝酒陋习,这不仅为了自己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考虑,同时也是为了免除发生意外时,劝酒者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