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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为您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2022-01-28 10:28:31 来源:福建法治报

依法带娃 做一个合格家长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28日讯  2021年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家庭教育从家事跃升为国事,这是我国首次针对家庭教育领域立法,开启了父母依法带娃时代。

依法带娃对父母提出了什么新要求?记者采访了几位法官,为您依法育儿划重点!

关键词:离异父母

案例:

离异双亲怠于抚养女儿

1月18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林某抚养纠纷一案。

原告王某与被告林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婚生女小丽(化名)。小丽出生后被诊断为患有脊柱侧弯及智力低下等疾病。2019年9月,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小丽由父母双方共同抚养,但未明确具体共同抚养事宜。因被告在后续生活中拒绝抚养婚生女小丽,原告诉至海沧法院。

海沧法院少年法庭审理了这起案件。考虑到小丽患有特殊疾病,若双方未对抚养问题妥善安排,小丽极有可能因此陷入生活困境,少年法庭的法官们对该案办理展开了讨论研究。

在庭审中,主审法官按照合作父母教育的工作流程,引导原被告双方加强对自身的反思,激发起内心的责任感,减轻相互的对抗情绪;受邀出庭的检察官代表小丽表达了在抚养、生活、学习、治疗等方面的诉求,向法庭报告了其调查了解的情况;主审法官与检察官结合办案经验,共同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法治教育,当庭展开履行监护和家庭教育责任的指导,并郑重释明了不履行亲职的法律后果。

鉴于原被告双方均存在怠于履行监护人抚养及教育的责任,特别是涉案儿童患有智力低下疾病的特殊情况,主审法官当庭发出《亲职督促令》,督促原被告双方履行监护、照护和家庭教育责任,及时带小丽就医,加强其生活技能的培养和训练,共同呵护小丽的身心健康和顺利成长。

问题①

离异父母该如何做好家庭教育?

厦门海沧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法官郭静解答: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另外根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问题②

发出《亲职督促令》的依据和意义是什么?

厦门海沧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法官郭静解答:《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海沧法院邀请检察院派员参与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庭审,对失职父母进行联合训诫及家庭教育指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在少年法庭审判工作机制方面实行的重要创新,对全国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