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为您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关键词:责任缺失 案例: 为未成年人找借口 在一起聚众斗殴案件中,被告人未成年人小蓝(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2年。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因小蓝不配合矫正工作,执行机关书面建议集美法院撤销对小蓝的缓刑。 经审理集美法院查明,小蓝在缓刑考验期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曾有未报到、定位手机关机、擅自变更居住地等行为,不配合社区矫正工作。最终,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宣告其缓刑2年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在与小蓝的母亲了解情况时,我们发现她仍然为孩子不服从社区矫正监管教育规定的行为寻找各种借口,并未对孩子进行正面教育和引导,这也是需要引起关注的问题。”承办法官说道。 问题 小蓝的父母是否存在教育缺位问题? 厦门集美法院刑庭法官李夏菲解答: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该树立家庭是第一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本案中,小蓝的母亲在小蓝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不仅没有尽到监督教育孩子遵守社区矫正监管教育规定的责任,且为小蓝违反社区矫正监管教育规定的行为找理由,推卸责任,存在家庭教育责任的缺失。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给孩子讲好‘人生第一课’,帮助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家庭教育促进法》从“家规”升级为“国法”,让一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的行为有了“紧箍咒”。?相信在《家庭教育促进法》的保驾护航之下,祖国的花朵能健康茁壮成长! (本报记者 余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