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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赔偿遇事故员工后 能否向过错第三人追偿

2018-06-19 10:55:27 来源:福建法治报

陈先生:我在一家公司上班。一天晚上,我上夜班,我朋友郑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送我回家,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我受伤住院治疗。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郑某负全部责任。事后,我以工伤待遇为由请求公司赔偿损失,公司也已经赔偿了我的工伤费用,但是公司要向我朋友郑某追偿费用。请问,公司能否向我朋友郑某追偿费用?

解答:

张晓华(宁化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 :陈先生,你好!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9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如果劳动者未曾向侵权第三人主张权利,且用人单位已经实际赔付给劳动者,则用人单位就其已经赔付的部分享有追偿权。据此,您在上班途中发生发生交通事故,您既可以追究您朋友的侵权责任也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赔偿。鉴于您已经向用人单位申请了工伤赔偿,且您的公司已承担了赔偿费用,您公司有权就已经赔付的部分对您的朋友享有追偿权。

(本报记者 黄丽青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