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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周岁骑电动车 发生事故由谁担责

2018-10-09 11:57:07 来源:福建法治报

陈先生:我的孩子13岁,近日驾驶电动车经过某十字路口转弯时,与对行的段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二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请问,责任该由谁担?

【解答】

郭鸿麒(上杭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先生,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因此,您的孩子在此次事故中实施了横过机动车道不下车推行、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车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在此次事故中作用较大,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段某某在此次事故中实施了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是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

由于孩子系未成年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黄丽娟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