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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末位被公司淘汰 员工起诉索要赔偿

2018-07-02 10:15:40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赔偿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2日讯   “末位淘汰”,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对员工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的结果对排名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因“末位”而被公司淘汰,员工只能含泪走人吗?看看将乐县法院在审理这样的案件时是如何判决的。

2016年1月,李某进入将乐县某房地产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18年6月。

不料,2017年10月,该公司以李某“月考核业绩垫底”为由,根据公司“如连续两个月指标未达成的销售人员,且部门连续两个月未达成任务指标,销售业绩末尾的人员将被淘汰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制度规定,单方面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这是我们公司的《营销考核激励制度》及员工声明等证据,‘末位淘汰’已经写入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李某在入职时不仅签了相关的确认函,而且劳动合同中也有相关约定。”公司负责人说道。李某则认为,自己工作已经很努力,公司的规章制度与劳动法律法规相违背,且考核后公司并没对他进行培训或调岗,而直接单方面和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对此,李某将某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经审理,将乐县法院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虽已经进行约定,但公司考核规定缺乏法律依据,“末位”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不能胜任”。前者是绩效管理的考核排名,即使所有人都胜任工作,也有人会排名垫底;而后者是指不具备完成岗位任务的基本能力。故依法判决房地产公司解除李某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和程序,属违法解除,支持了李某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赔偿金1.2万元的请求。

法官说法:

考核排在末位,并不必然等于不胜任工作。这里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但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劳动者没有具备从事某项工作的能力,不能完成某一岗位的工作任务,这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也可以把其调换到能够胜任的工作岗位上,这是用人单位负有的协助劳动者适应岗位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尽了这些义务,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说明劳动者不具备在该用人单位的职业能力,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前提下,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或提高工作强度,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的建立、履行和解除中,劳动者要理性维护权益,用人单位则要规范用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