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未婚先孕遭解除合同 企业是否应给予赔偿

2018-07-31 10:19:10 来源:福建法治报

郑女士:我在一家企业上班,今年7月我升级当妈妈了!由于我和我男朋友准备年底结婚。我们单位说,我还未结婚,属于未婚先孕,准备以我违反法律政策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请问,我该怎么办?

林美霞(莆田市秀屿区法院法官):郑女士,您好!您未婚先孕确实违反了《婚姻法》,我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政策中,明确规定应当办理结婚登记、实行计划生育,未婚先孕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该规定。但这只能说明,违反此类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当受到来自这些法律、法规的处罚,如承担社会抚养费等,而不等于您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法》《女职工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孕期、产期、哺乳期(简称“三期”)女职工的保护,并没有区分是已婚还是未婚。所以,您所在的企业不能以此您未婚先孕为理由擅自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您所在的企业真的欲和您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向您支付相关的赔偿金。

(本报记者 陈琦 整理)